东营公交卡(以下称“公交卡”) 申请人(以下称“乙方”)基于知悉并理解本卡各项使用章程,自愿申领,经与东营市公交公司(以下称“甲方”)协商一致,就公交卡的申请和使用等相关事宜定如下合约:
一、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、准确、合法、有效,同意甲方根据管理工作
需要,向有关部门、机构或个人了解乙方的身份及信用情况,同意甲方依法搜集、处理、传递和使用乙方公共自行车骑用申请所需的相关个人资料。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保密。
二、乙方在骑用自行车过程中,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,爱护公共财物。对乙方在自行车骑用期间所发生的各类纠纷或损失,均由乙方自行承担;乙方不得据此拒绝履行本合约的相关约定,甲方本着人道精神尽可能提供服务,但不承担任何民事或法律责任。乙方骑用期间造成自行车丢失或损毁的,按照管理规定进行赔偿。
三、乙方单次骑用自行车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。超过24小时不还车的,甲方有权中止乙方公交卡的使用权,直至乙方归还自行车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为止;超过5日不还车的,甲方可依法追交,由此所产生的费用,均由乙方承担。
四、乙方公交卡丢失的,应当及时向甲方申请挂失。在挂失手续生效前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,对挂失手续生效后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。但乙方如与其他人合谋,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或乙方拒绝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调查的,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,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。因乙方怠于履行挂失手续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。
五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甲方有权中止乙方所持有的公交卡的使用权:
1.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取得公交卡的或一张身份证办理多张公交卡的;
2.自行车损毁未修复还车的;
3.自行车丢失未按规定赔偿的;
4.公交卡转借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;
5.申请退卡,批准后未交回公交卡的;
6.年龄已满65周岁以上的;
7.出现有妨碍独立骑行自行车的疾病或肢体缺陷等情形的;
8.有义务配合,但拒不配合甲方或有关部门就自行车骑行相关事项开展调查的;
9.其他需要中止公交卡使用权的情形。
六、甲方如变更通讯方式,应及时予以公布。否则由此导致乙方不能及时挂失所造成的损失,由甲方承担。乙方如变更申请资料所列内容的,应及时告知甲方。
七、本合约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。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时所发生的争议,由双方协商办理,协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都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八、本合约未尽事宜,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。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,按甲方相关管理规定办理,甲方拥有最终解释权。
九、本合约自乙方在《东营公交卡业务申请表》签字之日起生效,至甲方正式核准取消乙方公共自行车骑用权的次日终止。